关于失业保险参保的公告

    2024-04-15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保障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存在职工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请及时做好失业保险增员缴费。失业保险申报流程具体可向涵江区失业保险窗口(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8、70、7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4-3311880。

     

    注: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单位部分按0.5%缴纳,个人部分按0.5%缴纳,农民工身份的职工个人部分可选择不缴纳。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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